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门头沟区何各庄中街1号院 23号楼二层西南角 CT 室西侧库房内)有1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在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射线装置使用台账登记备案。设备名称: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68(M)出厂编号:RA68M2409005,生产企业名称:宁波蓝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5日,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5年11月25日,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1份;
4.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1月25日,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1份;
5.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日,李**)1份。
证据2-5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事实。
6.《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47号及《送达回证》1份;
7.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12月5日,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1份;
8.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9日,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1份;
证据 6-8 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部分);
证据9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处罚金额的事实。
10.北京潭柘仁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牙科X射线机无收费说明;
证据10证明你单位无违法所得。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4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部分)中,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为1-2台射线装置;违法类别为Ⅲ类射线装置;处罚金额为1-2万元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你单位在检查和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整改落实较快等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